金管會指出,花旗銀行未依金管會規定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有關消費分期及帳單分期之報送定義,誤將客戶於信用卡刷卡消費後向該行申請的消費分期報送為帳單分期,導致該行自99年12月起向金管會及聯徵中心報送的相關資料皆屬錯誤,可能受影響客戶數180,281人,且經該行自行檢視尚發現有其他類型之報送錯誤。
金管會表示,花旗銀行對於資料報送作業有未妥適建立相關內部控管機制,且相關查核作業有未落實執行情形,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金管會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600萬元罰鍰。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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