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綱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理由有3項,第一,已經籌措6000萬元保證金;第二,遠東航空公司的動產即將在2月10日被清理,需要出面處理;第三,母親罹重病,病況嚴重,需要照顧。
但今合議庭駁回聲請,並分別就該3項逐一提出駁回之理由,第一,本案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犯罪所得高達30億元,而且合議庭先前已經裁示8000萬元保證金才足夠替代羈押擔保被告無逃亡之虞,所以僅6000萬元之保證金,尚不足以確保被告不會逃亡;第二,遠東航空公司剩餘的飛機或航材等處分,可以委任他人代為處理,無本人出面處理的必要(被告已無禁見);第三另被告母親雖然罹患重病,但與被告有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並無絕對之關聯性。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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