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過失致死擬修法「最重判10年」 花蓮地院曝新舊法適用規定
花蓮地方法院發言人黃鴻達說明新舊法適用規則。(圖/民視新聞)

台鐵408次太魯閣號事故涉案者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跟移工華文好(阿好),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外界批評過失致死罪刑責過輕,最重僅能判5年,行政院擬今日通過修正草案,未來過失致死罪最高可判10年。花蓮地方法院發言人黃鴻達表示,依法規定是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但修法若有利被告,就會依對被告有利的法條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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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晚間花蓮地方法院召開移審接押庭,裁定李義祥和華文好繼續羈押禁見3個月、並禁止通信、收受物品。

黃鴻達說明,由於華文好是越南籍人士,合議庭認定外國人在台灣涉訟,駐台人員可以協助,所以也認為華文好的禁見範圍不包含越南駐台北辦事處人員。他補充,律師也可以接見被告,這是屬於辯護權,若無特殊原因不會禁止。

針對行政院今日擬通過《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未來若涉情節重大且過失致3人以上死亡罪嫌,最重可判10年有期徒刑。黃鴻達表示,依《刑法》第二條規定,是使用行為時法律判決,若修正後的法律有利於被告,則依對被告有利的法條判決。

黃鴻達說明,會視法條通過何時公布施行、法規的內容還有新舊法適用比較,來決定用新法或是舊法判決。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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