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開車來到士林,右轉前看到號誌燈是綠燈,行車紀錄器也確實拍下燈號,不料一轉過去,竟然是員警等著他,說燈號已變,要取締闖紅燈右轉。李先生交出記憶卡,讓員警查看,打算據理力爭,但員警卻說只有拍到一開始綠燈,畫面不夠完整,需要抄登資料進行後續調查。
原本的行程被耽擱不打緊,麻煩還在後頭,李先生拿回記憶卡準備備份,才發現關鍵影像不見了!幸好員警盤查過程,有事先錄影存證,對談中確認卡片有被員警拿走。李先生痛批員警企圖栽贓,而且還不讓民眾保存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李先生向督察組檢舉,結果竟是交通分隊副主管回應,這個員警人很好,很多員警都直接開單讓民眾自己去申訴,種種不合理讓李先生決定跳出來指控,希望警方重視執法正當性。
律師劉韋廷受訪指出,員警若擅自刪除當事人行車紀錄畫面,可能涉及刑法變更電磁記錄罪,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民視新聞/黃毓倫 蔡承翰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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