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台南市政府並非本件賠償義務機關,因此不負國家賠償責任。另外,改制前台南縣政府工務局就維冠大樓興建當時建造執照及變更設計建造執照之核發,僅須要就規定項目為審查,其餘有關建築技術項目係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於維冠大樓建造之施工過程中,改制前臺台南縣政府工務局並無必須到現場實質勘驗之義務,因此其實際上未到場勘驗,並沒有違反73年、65年修正公布的建築法,因此不負國家賠償責任,不過全案還可上訴。(民視新聞/孫慧娟、林俊明 台南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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