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於2013年持獵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遭判處3年6月定讞,儘管最高法院認為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大法官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母法合憲但子法部分違憲」,關於自製獵槍規範不足,和原住民狩獵活動意旨有違,另外野生動物保育法也有部分違憲,但案件還是由最高法院繼續審理認定。聽到釋憲結果的王光祿表示遺憾,認為狩獵文化是原住民文化為何要被抹滅。
而今日總統府公告,根據憲法第四十條及赦免法第三條之規定,「特赦王光祿,免除其刑之執行」。代表著王光祿所被判處的3年6個月刑期將免除之行。
王光祿接受電訪時表示,目前還不知道訊息,但當然是非常高興,等很久了。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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