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還偷約炮,面臨的法律問題恐超乎想像!

有位已婚的副教授透過網路認識了一名女子,兩人在認識後多次相約到汽車旅館發生親密行為,但每次副教授要求產生進一步的性行為時,女子就會拒絕,不過副教授並沒有放棄,仍持續邀約,沒想到女子卻在此後開始避不見面,後便出現了一名自稱女子男友的人表示女友遭教授不當對待,要求教授支付400萬元,否則會對他不利,教授在被恐嚇後便報警處理,配合警方趁著自己交錢給對方時將其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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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名自稱女子男友的人做出勒索教授的行為,基本上成立刑法規定的恐嚇取財罪,因為它是以脅迫要毀壞教授名譽的方式來使對方交出錢財,這樣的行為絕對是違反刑法規定的;然而這名教授是否就真的是非常無辜,完全沒有做出任何違法的事情呢?

事實上並非如此,因為這名教授是已婚的身分,卻瞞著自己的妻子,多次私約其他異性到汽車旅館做出一些親密的身體接觸行為,這種情況其實已經是屬於侵害配偶權的範圍了。

畢竟所謂的侵害配偶權,認定的方式並非只以有發生性行為為限,很多過於親密的行為,使法院認為有達到破壞婚姻圓滿、逾越一般人所理解的社交程度,就很有可能被判定是屬於侵害配偶權。

雖然這個教授表示自己並未與對方實際發生性行為,但背著妻子在外偷偷約異性到汽車旅館,而且還不止一次,可說是已經違背婚姻之中最重要的信任關係,嚴重傷害了妻子對他的信任,而在民法上對此便有相關的規定,假如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發生,被侵害者也就是這名副教授的妻子,其實是可以向丈夫與那位女子請求損害賠償的。

此外,不只是侵害配偶權的問題,假如妻子對教授這樣的行為感到難以原諒,無法與對方再繼續生活下去,因此想要離婚的話是有理由的嗎?實際上是可以的,雖然並沒有發生實際的性行為,但背著妻子約異性去旅館有親密互動,造成妻子身心的傷害,導致妻子不願意繼續這段婚姻,在這樣的情況下,就算教授的行為並非十大離婚事由中規定的與他人發生性交行為,但仍以造成配偶傷害,也造成對方無意維持婚姻關係,因此,教授的妻子依然可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說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其實身為一個已婚的人,在言行舉止上就要更懂得分寸與社交間的距離,假如只為了滿足自己一時的慾望,就選擇做出傷害配偶的行為,無論是對於婚姻或是配偶,甚至是整個家庭,都是難以讓人原諒的,而這樣的背叛行為,不只會可能會導致家庭破碎,更可能造成對方一輩子的精神傷害,始終難以平復,對於他人也可能變得難以再次信任,因此背叛婚姻其實不僅僅是法律上的問題,也可能會演變成一個人人生中揮之不去的陰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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