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愛女,忍不住落淚的鄧小姐,鎖骨上還可以看到,她把女兒的名字刺在上頭,日夜思念愛女的她,聽到二審判決逆轉,情緒相當激動。
女童母親鄧小姐說,「我真的想還我女兒一個真相,真的得到判十年的消息,真的很激動很感激。」
前年3歲的鄧姓女童,跟生父鄺姓男子外出遊玩,卻在加油站洗車時,離奇遭到空氣噴槍奪命,當時橋頭地院一審,認定是女童把玩誤觸導致死亡,依過失致死罪判鄺男1年10月徒刑,但二審時,高分院改判十年,提出三大關鍵理由,懷疑噴槍非女童自行放進口腔,認定被告構成傷害致死罪。
高雄高分院行政庭長蔡國卿回應,「本院合議庭,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與死罪,判有期徒刑十年。」
高分院的三大改判理由,第一是噴槍按壓的壓力值達7.7公斤,女童只有3歲,手指最長5.3公分,噴槍最窄也要5.5公分,要自己操作噴槍,根本沒辦法單手持握,再放進嘴裡。第二則是不管大人小孩,刺激喉頭都會緊縮而嘔吐,不可能一下子按這麼大力。第三則是看現場影片,沒發現女童把玩或碰觸噴槍,依據這三個理由,不可能是女童做的,甚至連傷口都有問題。
高雄高分院行政庭長蔡國卿也提到,「法醫的鑑定,這個情況包括她的傷勢,應當是噴槍放在口腔裡,高壓氣體進入所造成的,那不是女童自己放進去的。」
所有的證據,矛頭都指向生父所為,最後高分院,認定被告鄺男,傷害兒童致死,改判十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民視新聞/陳姵妡、陳凱茂 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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