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被控收賄6300萬元案 延長限制出境8個月
(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前立委林益世被控收賄6300萬元,高院更一審依假借立委權勢對人恐嚇得利罪,判刑4年10月,檢方上訴由三審審理中;高院考量他仍有限制出境必要,日前裁定延長限制出境8個月。

更多新聞: 疑車上藏毒心虛 男拒檢狂飆衝撞10車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參以一般人趨吉避凶、畏懼重罪審判、執行的正常心理,客觀上也有畏罪逃亡,以規避審判及執行的可能性高,有相當理由認為林益世有逃亡之虞。林益世的限制出境處分,於8月15日到期。

裁定指出,審酌本案現由三審最高法院審理,依訴訟進行程度、林益世學經歷、經濟能力、所涉本案犯罪情節,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維護以及林益世人身自由的私益及防禦權等,認定仍有繼續限制出境的必要,裁定自8月16日起延長限制出境8個月。

全案緣於,林益世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2002)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新台幣6300萬元,又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最高法院民國107年8月底,將收賄6300萬元部分發回更審,僅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2年定讞;林益世被控索賄8300萬元,連同洗錢部分,判決無罪確定。

林益世因2年徒刑定讞入獄服刑,去年4月間獲假釋出獄,當時審理6300萬元案的高院更一審合議庭考量林益世在本案期間具保新台幣5000萬元等,決定不接押,裁定他限制出境,每週赴警局報到。

林益世被控收賄6300萬元部分,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改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判刑12年。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認為,林益世向中鋼或中聯公司等民營企業經營階層請託或施壓的行為,並非立委的法定職務權限行為,可謂非職務行為,因此不構成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改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4年10月徒刑。

高檢署認為應構成貪污收賄罪,已提起上訴,現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中央社)

更多新聞: 「130公分鱷魚逛大街」路人竟沒發現!新竹里長急公告:請大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