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超商攻擊事件引起大眾關注,男子失控挖女店員眼睛,導致店員雙眼受傷,可能會失明,而林智群律師就在臉書上發文痛批,「挖眼,可惡指數100,但如果行為人『無罪責』,那就是100*0=0,不構成犯罪。」。
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刑法第19條第一項提到,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二項則是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也就是說,若這名男子被判定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最終有可能減輕刑罰,甚至會被判無罪。
而林智群的臉書貼文也指出,「刑法理論就是這樣,刑法規定就是這樣。我們沒辦法對『無罪責的人』進行處罰,只能強制監護,麻煩的是,那個監護期間最長是5年,就算是這個人還沒醫療好,還是有風險,時間一到,監護機構只能放人,他還是繼續在社會上趴趴走。」
面對這樣的情況,林智群提到,能夠修改刑法87條,也在貼文中呼籲「立法委員們,你們與其在那裡打架搏版面,還不如把刑法第87條修一下。」。貼文底下也有網友留言,表示「法律真的要改了」、「應該要能夠把強人制監護的年限延長,最高是無限期才對」、「社會安全網又破了」。
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刑法第87條如下:
1.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2.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3.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不良行為,請勿模仿!
更多新聞: 記得香港最美搬運工長怎樣嗎?「港版羅拉」朱芊佩近況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