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今晨1時許發布新聞稿表示,司法院、法務部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以下規定偵查中、審判中裁定被告送至醫療處所之處分,暫定為「暫行安置」,於檢察官聲請或法官依職權裁定後,由檢察官執行之。
司法院、法務部就相關條文之詳細內容,後續仍會繼續溝通,院部將通力合作,補齊社會安全網,讓民眾能夠安心度日。
法務部新聞稿則指出,針對已送至立法院審議有關偵查、審判中對於精神障礙犯罪者送至醫療院所治療之修正規定,與司法院充分交換意見,歷經6個多小時挑燈夜戰,討論議題已有具體進展,包括採取暫行安置、送至醫療處所治療及由檢察官執行等共識,後續將有利加速相關法案審議。
法務部說,院部此次攜手,共同完善相關法制規範,修法通過後將可避免精神病患於偵審期間再犯、適時在醫療院所及早施以治療等目的,使社會安全網更加完備。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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