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財政部新規定 明年起自動販賣機全面開發票
財政部修正法規,明年起自動販賣機需逐筆開統一發票。(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財政部於今(2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第32條與「稅籍登記規則」部分條文及「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第4點、第5點規定,規範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2022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營業人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須於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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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提到,考量營業人配合此一新措施需時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併同發布令釋,依自販機取得時點分別訂定1年及6年輔導期間,期間內尚未能符合規定者,免處行為罰。

財政部說明,依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該部主管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17項,市面上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停車場」兩機種居多,消費者多有反映無法直接取得統一發票,業者恐有逃漏稅之虞,也影響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的兌獎權益,要求該部賦稅署督導各地區國稅局輔導相關業者修改自販機功能,於消費行為時,可逐筆開立雲端發票或其他種類統一發票,未能改善完成則依相關法令處罰。

財政部表示,目前以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於收款時彙總開立統一發票,考量自販機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產製及進口廠商需時調整機台、通路商須採購符合規定的機型、系統商須設計軟體介接營業人資訊系統等情,為兼顧實務作業、營業人與消費者權益,併同發布緩衝期間輔導免罰規定,營業人在下列期限內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國稅局將積極輔導,除自販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一、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

(一)營業人使用之自販機為其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111年12月31日。

(二)營業人使用之自販機為其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116年12月31日。

二、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111年12月31日。

財政部表示,自販機屬自動化設備,為響應政府無紙化與節能減碳政策,各地區國稅局將積極輔導營業人安裝可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開立雲端發票,為環保盡一份心力。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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