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材嬌小的李姓女子提告指稱,去年2月到新光三越A11百貨公司逛街,她認為大門應該都是自動感應門,於是沒有多想直接向前走,不料撞上玻璃門後跌倒,左側橈骨受傷骨折,醫療費、看護費,加上10萬慰撫金,共求償298,000元。
百貨公司方面表示,考量到商場規模龐大,如果出入口都採用自動感應門,萬一發生火災、斷電,將嚴重影響緊急逃生。況且信義計畫區的各大百貨都設有內外側門,以手推方式開啟多達43個、完全自動門只有1個。
法院調查結果顯示,當事人要離開大門之前,有10多名消費者通過,足以認定一般人能辨識該門並非自動感應門,而且門上設有明顯銀色長條門把,加上設有「推」的標示,即使當事人身材嬌小,也足以辨認這是手動推門。法官認為,傷害事件發生原因,應是當事人在行走時,沒有注意前方狀況所致,因此針對要求賠償298,000元,核屬無據,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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