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這次修法也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檢舉獎金以每案罰鍰20%、最高限額480萬元為限;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配偶或三等親、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及參與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不得領取檢舉獎金。
溢繳稅款部分,現行條文是繳納5年後就不能申請退還,三讀通過條文則規範,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的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同時增訂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導致溢繳稅款者,退稅請求權年限為15年。
調降滯納金加徵率也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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