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民國108年9月認定石木欽與友人翁茂鍾不當往來等,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與法官守則等,情節重大,決議移送監察院;監察院去年8月彈劾石木欽,案件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監察院認為,石木欽案合議庭許可石木欽委任代理人到庭,有偏頗之虞。對此,懲戒法院指出,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案件,是準用公務員懲戒法及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並非刑事訴訟程序,審判長依法許可被付懲戒人委任代理人到庭,並無預斷被付懲戒人違失情節輕微的情形。
監察院另主張,石木欽案合議庭就彈劾程序預定傳喚監察院承辦人作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懲戒法院認為,監察院所提出的釋明,無法讓懲戒法院確信,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的合理觀點,足以使人對於合議庭審判長、陪席法官及參審員能否為公平裁判產生懷疑。因此,此案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全案得抗告。
今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判石木欽罰俸一年,可上訴。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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