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麟洋配」商業代言解套!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案
「麟洋配」在東京奧運拿下金牌。(圖/體育署提供)

「麟洋配」李洋、王齊麟在東京奧運擊敗中國雙塔收下奧運金牌,受到極大注目,各界代言活動邀約不斷,但發行肖像悠遊卡,卻因為「公務人員身分不得兼職」引發爭議。立法院今(28)日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案,明定具公務員身分且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如獲其任職機構同意便能進行商業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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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洋配」李洋、王齊麟在東京奧運拿下金牌後,許多代言找上門,但因兩人所屬球隊為土地銀行,是國營企業,受《公務員服務法》限制,因此2人不得兼職,引起爭議及討論。

對此,立委林奕華等18人、立委林宜瑾等24人及立委鄭正鈐等28人分別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盼為相關事件提出解套。林宜瑾等24人在提案中說明,優秀運動選手的商業代言,一方面有利其職業發展,另一方面則促進運動產業之進步。

提案指出,不料,意在保障優秀運動選手之培訓、選拔、贊助、獎勵與輔導就業的《國民體育法》第四章,於運動員具公務員身分之相關規範付之闕如,致使具公務員身分之運動員無法順利進行商業代言。為解決上述狀況,爰修正第二十二條,明定具公務員身分且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如獲其任職機構同意便能進行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之限制。

最終立法院併案審查,並於今日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案,《國民體育法》第22條增加第3項,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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