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南科醋男狠殺情敵焚屍 兇嫌羈押禁見
男子機車起火,遭活活燒死。(圖/警消提供)

台南今日清晨發生一起機車起火意外,男子當場遭火燒死,成為一具焦屍。警消到場後滅火並清理現場,發現死者身上有刀傷,不排除是衝突後遭砍殺,隨後被縱火活活燒死,手段殘忍。目前警方已帶回30歲嫌犯偵訊,檢察官以洪嫌涉嫌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台南地院晚間裁定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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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南科園區29日清晨5時許發生一起機車起火案,消防隊撲滅火勢後發現機車龍頭有一具焦屍,經查死者腹部還有刀傷。

警方說明,初步了解為死者遭他人毆打逃命,之後自撞電線桿機車起火,死者當場被活活燒死。但由於死者身上有刀傷,正釐清是否有先與人衝突後再遭砍殺,導致後續自撞起火或遭人焚殺,詳細原因警方目前已循線帶回30歲嫌犯偵訊。

據了解,疑似為感情糾紛,嫌犯與死者發生衝突,騎車追逐,最後縱火將死者活活燒死,手段兇殘。

檢察官謝旻霓獲報後會同法醫相驗,初步相驗結果發現,死者葉姓男子背部有一處刀傷,身上則有大面積燒灼傷,詳細死因仍待解剖鑑定。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表示,洪男經訊問後,坦承因感情糾葛,持兇刀剌向被害人身體部位正面及背部各一刀,以及騎被害人之機車將被害人載離案發現場至附近停車場,再以汽油放火焚燒被害人後隨即逃離現場等情,惟辯稱拿刀只是要嚇嚇被害人云云。

然本案有證人即被告之前女友等人證述在卷,又有卷內事證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勾串、滅證之虞。而被告所涉犯行,對社會治安有相當危害,權衡公共利益與被告人身自由,應認對被告為羈押為適當,以確保偵查、追訴之進行,尚難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羈押,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諭知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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