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牙抽中大獎別太開心!價值超過「這數字」最多課稅2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員工於尾牙活動中所取得的摸彩獎金或獎品,都有扣繳義務。(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財經中心/林彥君報導

時值農曆歲末年終之際,各行各業年終尾牙活動陸續展開,期待能抽中大獎。對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員工於尾牙活動中所取得的摸彩獎金或獎品,都有扣繳義務,每次中獎金額2000元以下免扣繳稅;但超過的,國人按給付全額扣10%,若是來台不滿半年的外國人,則要扣取20%,舉例說明,假設抽中價值3萬5000元iPhone 13,獎品價值超過2000元,就要先分別繳3500元、或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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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說明,如果所得人為居住者(國人),按給付全額扣取10%,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但每次中獎獎金或獎品應扣繳稅額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者,免予扣繳;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額不超過1,000元者,得免填報免扣繳憑單。如中獎的所得人為非居住者(外國人),按給付全額扣取20%,於代扣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納。

比方甲公司110年12月15日舉辦年終尾牙活動,購入iPhone 13手機10支做為摸彩獎品,每支手機購入價格為35,000元,當日幸運中獎的10名員工皆為居住者,甲公司須先「代扣」每名中獎員工3,500元(35,000元x10%)的扣繳稅款,並於111年1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111年2月7日前向國稅局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至於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差別在哪裡?高雄國稅局說明:

1.中獎扣稅10%的「居住者」是指:有戶籍,並且在台灣一定課稅期間(通常是1月1日~12月31日)居滿31天以上;若有戶籍,但居住滿一天以上,未達31天,則要看其生活經濟重心是否在台灣,在台灣才認定為居住者。沒戶籍,則要居住滿183天(半年)以上,才是居住者。

2.中獎扣稅20%的「非居住者」則是指:沒有台灣戶籍,且在台灣居住未滿183天(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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