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挨罰1800元竟辯「路太寬」!二審判決打臉逆轉「1理由」曝
莊翁因超速遭到警方開罰,但他認為「路太寬」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判免罰,交通局上訴後,二審認為未依職權調查廢棄原判決。(圖/翻攝Google map)

生活中心/徐詩詠報導

高雄一名莊姓老翁在2020年3月期間,開車行經小港區中山四路及金福路口時,因超速遭警方開單舉發,並開罰1800元。不過,老翁提出行政訴訟,認為「路太寬根本看不到告示牌」一審獲判免罰。對此,高市交通局提出上訴,二審結果竟大逆轉,認為一審並未實測就進行判定,未依職權調查,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再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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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指出,莊姓老翁在行經高雄小港區中山四路、金福路以南約450公尺處,因超速24公里;遭非固定式雷達測速照相機取締,警方也對此逕行開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對於自己遭到開罰,莊翁感到不滿並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遭舉發當下「自己正行駛於最內側車道,員警將警告標誌放置於最右側車道」,他認為,當下路面極為寬廣,根本無從發現。當時,高雄地院一審判決認為,認為警方設置並未符合「明顯標示」的要件,因此撤銷原處分,裁定不罰。

但是,高市交通局對此提起上訴,二審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此爭議應由專家鑑定或實際勘驗測量距離,以客觀結果作為事實判定;認為一審僅憑現場照片進行認定,未依職權調查。因此高等行政法院判定,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雄地院重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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