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莊姓老翁在行經高雄小港區中山四路、金福路以南約450公尺處,因超速24公里;遭非固定式雷達測速照相機取締,警方也對此逕行開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對於自己遭到開罰,莊翁感到不滿並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遭舉發當下「自己正行駛於最內側車道,員警將警告標誌放置於最右側車道」,他認為,當下路面極為寬廣,根本無從發現。當時,高雄地院一審判決認為,認為警方設置並未符合「明顯標示」的要件,因此撤銷原處分,裁定不罰。
但是,高市交通局對此提起上訴,二審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此爭議應由專家鑑定或實際勘驗測量距離,以客觀結果作為事實判定;認為一審僅憑現場照片進行認定,未依職權調查。因此高等行政法院判定,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雄地院重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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