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林秉樞不服羈押禁見提抗告 高院駁回:罪嫌重大、有串證及反覆犯罪之虞
林秉樞不服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抗告而確定。(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林秉樞被控施暴高嘉瑜遭起訴後,新北地院召開移審庭,裁定林秉樞接續羈押禁見3個月。林秉樞不服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抗告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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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秉樞涉施暴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高嘉瑜案,新北地檢署1月25日依傷害、妨害自由等罪嫌,起訴在押的林秉樞;新北地方法院於1月27日召開移審庭,裁定林秉樞接續羈押禁見3個月。

新北地院審酌,林秉樞涉犯傷害等罪,經訊問後,僅坦承部分犯行,惟有卷附人證、書證可查,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裁定指出,本案證人等前與被告多為男女朋友關係,衡酌被告與證人等曾有親密關係,且掌握相關證人等隱私資訊,極易控制證人等,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此外,被告所涉恐嚇、強制等犯行,已足見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另參酌被告的身心狀況及證人所述情形,顯見被告欠缺控制自身情緒能力,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強制、恐嚇等罪嫌之虞。

林秉樞不服,提起抗告主張,原審以本件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為由,違反法院組織法規定,侵害他公開受審權利;本案已扣得電磁紀錄並發現雲端空間,他也配合刪除資料,原審認為他仍可藉此控制證人,明顯與卷證不符,以及原裁定未審究他罹病狀況,是否不適合羈押,難認符合法律。

抗告案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今天認定,本案有證人的私密資訊,如以公開法庭進行,可能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原審諭知移審庭訊問不公開,屬於訴訟指揮權的適當行使。

高院表示,林秉樞犯罪嫌疑重大,又供述反覆,有串證之虞以及反覆實施犯罪之虞,原審裁定並無違誤,今天駁回抗告而確定。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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