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切」變換車道!連吃9張罰單27000元 法院認定只能算1次
開車違規變換車道被開9張罰單,法院認定該案只能處罰1次。(示意圖/取自Pexels)

社會中心/李國綸報襖

嘉義沈姓男子去年開車行經高雄大寮快速道路,連續9次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遭後方自小客車檢舉,警方開9張罰單共27000元,他不滿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定違規都在6分鐘及6公里內,依法只能算1次,撤銷其中8張罰單,省下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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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姓男子在去年7月254日下午行經台88東向4.0公里處,多次於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一下從外側切到內側,沒有全程正確使用方向燈,變換完成車燈仍閃爍,隨即又切回外側車道,後方駕駛不滿檢具違規影像提出檢舉,交通大隊林園分隊認定共違規9次,每次3000元,總計罰27000元。

沈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承辦法官指出,2021年12月22日公布施行交通處罰條例規定,如其違規地點相距未達6公里、違規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或未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應論以單一違規行為,雖然確實有「行駛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9次違規行為,但類推適用行為時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款規定,不得對編號2、3、4、5、6、7、8、9之違規行為裁處。因此保留第1張罰單「罰鍰3,0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一點」處分,其餘8張罰單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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