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姓男子在去年7月254日下午行經台88東向4.0公里處,多次於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一下從外側切到內側,沒有全程正確使用方向燈,變換完成車燈仍閃爍,隨即又切回外側車道,後方駕駛不滿檢具違規影像提出檢舉,交通大隊林園分隊認定共違規9次,每次3000元,總計罰27000元。
沈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承辦法官指出,2021年12月22日公布施行交通處罰條例規定,如其違規地點相距未達6公里、違規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或未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應論以單一違規行為,雖然確實有「行駛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9次違規行為,但類推適用行為時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款規定,不得對編號2、3、4、5、6、7、8、9之違規行為裁處。因此保留第1張罰單「罰鍰3,0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一點」處分,其餘8張罰單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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