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法釋憲  原住民團體投書

司法院憲法法庭目前正在審理107年度憲二字第54、347號聲請案,聲請人主張:「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無須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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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樂鍇・祿璞崚岸Ljegay Rupeljengan(排灣族、成功大學教授)、文淑盈Akuanu Usaiyana(鄒族、南開科技大學國際處處長)等多位原住民族學者,以及苗栗縣泰雅北勢群文化協進會(理事長尤瑪.達陸Yuma Taru, 文化部授證人間國寶)等原住民族團體共同聲明,籲請司法院重視以下主張:

  • 《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族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完全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揭示之「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民族權利」之原則,也符合《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所宣示「依傳統或習俗決定自己的身分或歸屬」的精神。
  • 原住民身分不僅是血緣,還必須有認同。《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從原父/原母姓或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是認同的具體表現。

  • 《原住民身分法》並沒有限制漢父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至今已有16.9萬漢父子女(佔漢父子女總數2/3)打破違反性別平等的「父姓常規」,從原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

  • 過去70年,16族原住民族取用之漢姓,已與傳統命名所代表的文化表徵、氏族認同及家名傳承相連結,並融入原住民族的社會、文化之中。
  • 若宣告《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違憲,就等於告訴族人:恢復傳統名字不再是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條件,將對於原住民族傳統命名文化造成最嚴重的傷害。我們呼籲:為了表彰認同、尊重傳統文化、保障原住民族個人及集體權利,現行「從原父/原母姓或傳統名字」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規定仍應維持。

原住民身分法釋憲  原住民團體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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