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前總統尼克森「2度來台」原因揭密!全是為了「百事可樂」
美國前總統尼克森(中)為了協調百事可樂商標註冊案,2度造訪台灣。(圖/翻攝自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政治中心/林孟蓉報導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近期在「檔案樂活情報」特刊中,揭露了百事可樂在台灣上市的故事。其中提到,美國前總統尼克森(Richard Nixon)為了替百事可樂協商在台註冊商標的相關事宜,2度造訪台灣,甚至親自寫信向政府請願,最後才成功促成百事可樂順利在台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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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檔案管理局的特刊文章,美國前總統尼克森曾在1965年8月底時訪台,並在同年11月寄了一封信給時任總統府秘書長張群。信件中提到,當年8月底來台晉見總統時,主要是在談論國際事務,並未談及其他,不過尼克森表示,實際上他的訪台動機,是受到百事可樂所託,所以才會寫信轉陳總統,有關百事可樂在台註冊商標所遭遇的波折。

美國前總統尼克森「2度來台」原因揭密!全是為了「百事可樂」
尼克森當時寫給總統府秘書長張群的信件。(圖/翻攝自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尼克森在信件中提到幾個重點,可口可樂和百事可樂分別在1935年及1943年在台灣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限為20年。後續可口可樂於1955年申請商標權延展,成功通過註冊。不過,百事可樂於1964年申請時卻遭到政府拒絕,當時的理由是「可樂」二字與可口可樂相似,因此申請遭到駁回。尼克森也提到,百事可樂不服政府裁決,向經濟部提出訴願卻被駁回,於是又向行政院提出再訴願,仍在等待裁決。

美國前總統尼克森「2度來台」原因揭密!全是為了「百事可樂」
尼克森來台後,政府處理的相關情況。(圖/翻攝自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尼克森的這封信件在當時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視,總統府、行政院雙雙發函請經濟部研議,於是經濟部在1966年1月7日提出〈百喜可樂商標案節略〉報告,內容寫明慧駁回百事可樂的訴願,是因為商標法第11條第2項明定,「可樂」顯然是可口可樂商標的主要部分,因此,經濟部才會駁回百事可樂的申請。後續,由於行政院遲遲沒有回覆百事可樂商標註冊事宜,尼克森於1967年1月27日再度寫信給總統府秘書長,希望了解案件情況。


後來經濟部透過可口可樂希望在台上市的契機,與其協商關於「可樂」一詞的使用辦法,希望可口可樂公司勿將「可樂」作為商標主要部分,以解決各種可樂飲料的商標登記糾紛。後續經過經濟部、可口可樂還有其他國內汽水業者的協商後,可口可樂公司終於在1967年同意「四點協議」,並換取當年底可以在台上市。

美國前總統尼克森「2度來台」原因揭密!全是為了「百事可樂」
可口可樂與我國達成了有關於商標的四點協議。(圖/翻攝自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後續尼克森為了百事可樂,於1967年4月再度來台請託,這回他也和時任副總統嚴家淦會面討論。之後行政院與可口可樂完成協議後,政府也立即去信給尼克森,表示商標案已經圓滿解決,並由中央標準局發給百事可樂商標註冊證,尼克森隨即回覆感謝之意。

美國前總統尼克森「2度來台」原因揭密!全是為了「百事可樂」
百事可樂完成商標延展註冊,尼克森來信對嚴家淦表示感謝。(圖/翻攝自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回首百事可樂在台上市的曲折過程,大致可以分為2個階段,1為申請商標權之延展註冊時,因為我國商標法和可口可樂對於商標權的堅持,經過了2年多的努力,1967年才取得商標更新註冊。後來又因為國內其他汽水廠商要求政府必須遵守行政院命令,3年內不得接受外國飲料廠商來台設廠,讓百事可樂一直到1970年才真正在台灣上市。這背後耗時費工的過程,正是尼克森和政府單位扮演了關鍵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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