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專案小組調查發現,簡姓、田姓員工2人是興達電廠電氣組變電一課員工,李姓員工則是當日(3月3日)開關場控制室的值班主 任。3月3日上午8時50分許,簡姓、田姓員工欲測試DS3541(隔離開關)時,疑似未確實檢查相連接GCB3540(斷路器)內SF6(絕緣氣 體)充填狀況,而在GCB3540內無充填SF6之狀況下,要求李姓員工開啟測試,導致DS3541發生爆炸,造成設備毀損,引發停電事故。
案經主任檢察官顏郁山、檢察官賴帝安及檢察官蔡婷潔漏夜偵 訊後,認被告簡姓、田姓及李姓員工涉犯刑法第176條(故意或因 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 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及第188條妨害公用事業罪等公共危險等罪嫌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均分別諭知新臺幣15萬元交保。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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