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拆除工程因未做好相關灑水防制措施,倒塌時還激起一陣巨大揚塵,造成嚴重空氣污染,環保局將依違反空污法32條規定處以重罰500萬元罰鍰。又本件初判為營造廠拆除不慎,造成高塔倒塌,致使壓倒電塔,雇主如未設置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規定,處雇主最高新台幣30萬元罰鍰。
在拆除建築物時,應有維護施工及行人安全之設施,並不得妨礙公眾交通。拆除過程違反建築法及依營造業法規定,處最高新台幣77萬元罰鍰。又本案因致生公共危險,如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本件建築物時,有違背建築術成規之情形,後續市府擬依刑法第193條規定,將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移送法辦,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本案營造廠未按施工計畫書施工。工務局經檢視拆除影片營造廠確實未按施工計畫書施工,嚴重影響公共安全予以開罰最高罰鍰,並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並給予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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