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檢舉人向警方供稱,神壇經常作法事,每天1至3次,時間不固定但每次至少30分鐘,甚至長達1小時,會拿法器製造鈴鐺聲以及吹響號角。警方3月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000元。
受處分人簡姓男子聲明異議提到,從父輩就在該地開設神壇,為鄰里服務數十載。從去年初開始卻一直被人檢舉,包括非法神壇、違章建築、噪音等,但神壇除了農曆正月會在上午8時至下午5時營業,其餘都在上午11時至下午5時,認為跟一般商業活動無異,分明是遭人惡意刁難。
簡男不滿表示,這一年多來環保局已來過8次、公所3次,警方亦多次派員到場抽查,都認定沒有違法情事,誦經等聲響也比一般汽機車經過所發出的音量、小孩的哭鬧聲小,遑論一般家庭加工廠所發出的聲響。況且他到警局作筆錄時,聽到的錄音檔內容並非當天神壇為信徒服務所發出聲音,檔案也沒有辦法證明是何時的錄音。
板橋地院簡易庭認為,從證據影片來看,確實可以聽到搖鈴之聲響,但無法證明該音量是否達噪音標準,也不確定其持續性是否已妨礙周遭多數人安寧,除了檢舉人的指控外,顯然缺乏其他證據,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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