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立法院三讀修正《地方制度法》 配偶姻親不得代理地方首長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修正《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明定未來縣市首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的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人的姻親。(圖/國會頻道)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修正《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明定未來縣市首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的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人的配偶、前配偶、四等親內的血親,以及三等以內的姻親關係。民進黨立委沈發惠在三讀後發言指出,修法是為了避免政治被少數地方家族給把持,也避免後續指派代理人選時產生諸多爭議,感謝朝野立委及內政部對修法給予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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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地方首長因辭職、去職、死亡、停職等原因出缺時,由地方機關派員代理,但因並未就代理員的身份或資格進行限制,包括學歷門檻等,以致實務上出現代理人選為原地方首長的配偶或有血親關係。例如新竹縣竹東前鎮長羅吉祥在2018年地方選舉時,因涉賄選違反《選舉罷免法》遭判刑停職,縣府指派其妻子張順朋代理,引發社會反感。

為減少代理人資格問題,相關條文修正後,明定未來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的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以及三親等內的姻親關係。

另為保障原住民族地區的參政權益,三讀條文明定,山地鄉鄉長若辭職、停職、去職或死亡,派任的代理人也應具備山地原住民的身分。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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