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房竟成離婚事由?違反配偶意願恐上法院!
(圖取自Pixabay圖庫)

有位藝人在節目上分享自己朋友的經歷,因為朋友的老公因為性趣非常旺盛,所以會常常邀與老婆行房,儘管兩人已經結婚二十多年,老公也依舊如此,讓老婆有點困擾,不過這樣的情況其實還是可以溝通的,畢竟雙方都還是願意發生關係,感情也沒有因此而有問題,然而,在一些實際的案例當中,卻是因為另一半不願行房而導致夫妻演變成離婚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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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民法裡並沒有直接規定夫妻其中一方不願行房可以作為訴請離婚的事由,不過若是因為這樣的情況導致雙方都已經不願再繼續維持婚姻的話,其實仍可以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以雙方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來向法院訴請離婚。


而法院的實務判決裡也有對這樣的情況做出解釋,因為婚姻關係是需要夫妻雙方一同去維持的,而婚姻的基礎是建立在夫妻相愛、相互信任 之上,而要維持這樣的關係,除了感情方面需要努力之外,在日常生活上、精神上、肉體上也都需要有持續性的維持,並不是單純有感情就好,畢竟空有感情,但在日常的各方面都毫無交集,精神及肉體上也都沒有任何交流,感情也可能會因此而消磨殆盡。


不過律師還是要再次提醒大家,行房這件事情還是要顧慮到對方的想法,就算是夫妻關係,也不能去強迫對方要發生關係,否則仍會有觸法的問題,強迫另一半發生性行為的舉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十大法定離婚事由中,但這樣不尊重配偶身體自主權的行為,會造成配偶身心靈的嚴重傷害,強迫發生性行為不只是對配偶精神與身體上的虐待,也會成為夫妻雙方難以繼續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因此也是得以訴請離婚的理由之一。


可能很多人都會以為,在結為夫妻後,應該就比較沒有相關限制,畢竟對方是最為親密的人,應該就不用去考慮太多,然而,事實上並非如此,就算是夫妻,也要懂得尊重對方的身體自主權,在相互尊重的狀態下,夫妻的婚姻生活才能夠安穩長久,否則,若是一直不尊重對方的想法及需求,就可能會讓雙方因為身體自主權的問題而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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