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提到,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60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5類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的領銜人於30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中選會說明,上述的5類情事包含: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
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及同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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