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自由是外遇擋箭牌?侵害他人權利就是不行!
(圖取自Pixabay圖庫)

有個人自由就能侵害他人權利嗎?

有位人夫發現妻子在回娘家一個禮拜後行為舉止變得有點怪異,開始會將手機上鎖來避免被他看到內容,他質問妻子後,妻子直接向他坦承外遇,還表示自己有跟小王到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並且平常也都會互傳曖昧對話,對話內容不僅用暗示的方式來表示性行為,雙方更是會以愛你等言語來表示愛意,這讓人夫瞬間覺得綠光罩頂,決定對兩人提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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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曾有過法官認為個人都有著所謂的性自主權,不應該被隨意剝奪,因此判決外遇者並未侵害到另一半的配偶權,而上述的案例中,小王也以個人有言論自由以及所謂的性自主權來反駁,認為每個人都有傳送訊息的自由,不應該以傳送一兩句曖昧對話就認定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並且憲法也保障每個人都有性自主權,都有權利去選擇自己發生性行為的對象,因此就算是與人妻發生性行為也並未侵害對方另一半的配偶權。

其實關於所謂的言論自由與性自主權的保障,的確都是憲法上保障每個人都應有的權利,然而在個人行使這些自由及權利的前提是不應該去任意影響,甚至是侵害他人的權利及自由,民法第148條就有提到,就算是要行使個人權利,也是要在不侵害公共利益或是他人權利之下,才能夠自由去行使,假如在明知對方已經有配偶的情況下,仍不顧對方配偶在婚姻中所擁有的婚姻權以及配偶權,就直接去破壞並侵害對方的權利,而這一切都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自由的話,就真的是非常不應該。

所謂的自由都是建立在不侵害到他人的前提之下,如果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性自主權或是行使自己認為的言論自由,而去侵害到他人行使權利,這樣的情況就不是憲法所保障的自由及權利了,因此像是小王與人妻這樣傳送曖昧訊息,基本上就是對於人夫配偶權的侵害,對於人夫會造成精神上的損害,並且對於其婚姻也會造成破壞,就算雙方沒有發生過性行為,光憑傳送曖昧對話這點就能夠構成所謂的侵害配偶權。

因此,大家一定要記得,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自由與權利,不應該只為了自己的權利與自由就去傷害到他人,因為其他人也都是有各自的自由權利的,任意去侵害他人,對他人造成傷害,就是最糟糕的行為,在這樣的情況下,憲法也無法給你合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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