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了解,林秉樞3月底時聲請具保停押,後續新北地院於3月30日駁回林秉樞聲請。高等法院認為,新北地院駁回後就將裁定結果送達到台北看守所給林秉樞,依照規定,台北看守所在新北地院所在地區內,且如果是經由監所長官提起抗告書狀,就不必扣除在途期間。
不過,林秉樞在收到裁定結果後,卻未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反而是另外委任律師具狀在提出抗告。在裁定結果出爐後有5天的抗告期限,日期為3月31日至4月6日,跳過還中間的兒童節、清明節等假期。不過林秉樞的律師卻一直到4月7日才遞交抗告書狀至新北地院,已經超過期限1天,因此最後法官裁定林秉樞的抗告不合法,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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