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苗縣議會黨鞭涉收賄 判9年4月須入獄
苗栗縣議會國民黨團書記長江村貴,六年前擔任頭屋鄉長時,涉嫌收受兩名想進入清潔隊的鄉民,各四十萬元的人事紅包,一、二審被法官,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九年四月、褫奪公權五年,江村貴不服上訴,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江村貴必須入獄,縣議員職務也將被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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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村貴在2016年,擔任頭屋鄉長時,涉嫌賣官,當時兩位鄉民,想要到鄉公所擔任清潔隊員,透過一名彭姓村長,各給50萬元紅包,彭姓鄉長自己收下20萬之後,把80萬元交給當時的鄉長江村貴。
一審苗栗地院審理時,彭姓村長和兩名行賄鄉民,都坦承犯行,並交出帳戶交易明細。但江村貴卻始終否認犯案,被一二審法官,依『觸犯兩件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各判處八年徒刑,合併執行九年四月、褫奪公權五年,並沒收八十萬元賄款;彭姓村長,因為繳回20萬元,獲減刑輕判一年半、緩刑五年,江村貴不服上訴,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不但縣議員職務要被解職,也將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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