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舉雙手,大喊政治迫害,前總統陳水扁卸任前爆發一連串弊案,官司纏訟16年,更二審結果出爐。
高院刑事庭法官連育群指出,「本院判決有罪部份,為被告吳淑珍蔡銘哲陳致中黃睿靚4人,吳淑珍有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期徒刑兩年,扣案洗錢之財物及孳息沒收。」
陳水扁曾因保外就醫,暫停審理案件,今年7月1日恢復審理;更二審判決,陳水扁幕僚,包括馬永成、林德訓、吳淑珍助理蔡銘哲、前力麒建設董座郭銓慶在內,被告9人國務機要費相關犯行皆獲得免訴;另外吳淑珍因洗錢遭判刑2年,沒收不法所得將近300萬美元;陳致中判刑1年,妻子黃睿靚10月,緩刑4年,吳淑珍助理蔡銘哲判刑4月,全案可以上訴。
高院刑事庭法官連育群說明,「會計法第99條之1,在111年6月15日修正公佈,解除95年12月31日前,國務機要費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並免除刑事責任,本案有關詐領國務機要費的時間,都在95年12月31日之前,為免訴判決。」
檢調查出,陳水扁2000~2006年,透過其他人的消費單據,核銷國務機要費,官司纏訟至今,一審陳水扁、吳淑珍,各重判無期徒刑,二審改判20年徒刑,更一審雖逆轉認定陳水扁被控貪污部分無罪,仍依偽造文書、洗錢罪判他年8月徒刑;吳淑珍則涉及南港展覽館案貪污,依圖利、洗錢等罪,判刑11年6月。
陳水扁更二審涉及四大弊案,國務機要費是揭發扁家一系列弊案的開端,龍潭購地案陳水扁、吳淑珍判刑20年定讞,還有南港展覽館弊案、海外洗錢案9.3億,雖然國務機要費獲免訴判決,但不等同無罪,至於已經定讞案件,也不受影響。
(民視新聞/陳怡汝、陳泊翰、SNG 台北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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