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指出,林秉樞提出新台幣8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台中市住址,及自林秉樞或第三人為林秉樞提出保證金而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且應遵守如下列所示之事項。
新北地院表示,林秉樞應自停止羈押時起,每日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指定分局派出所報到。另外,林秉樞不得對相關證人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新北地院今年7月1日、7月8日訊問林秉樞後,認其涉犯傷害等罪嫌重大,經審酌卷內事證後,雖認上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惟考量本案業於同年7月1日對相關人交互詰問完畢,且相關證物復俱經扣案之訴訟進行程度,參以被告涉案情節、資力、家庭生活狀況等情,權衡擔保被告逃匿之可能性,暨保全被告、確保後續刑事訴訟程序等落實國家刑罰權之公益後,准予被告於提出新台幣8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新北地院提到,又為免被告於交保後潛逃藏匿,致妨礙刑事司法權之行使,暨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採取保全被告接受執行之強制處分手段,自屬必要,故併予以限制住居在其居所地址即台中市住址,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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