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發生在3年前,洪姓員警於2019年3月31日在進行巡邏勤務時,於台中市清水區吳厝路與和睦路路口,攔查到一名騎乘無掛牌機車的老翁,而且竟然還無照駕駛,員警準備開單時,老翁卻宣稱家中經濟困頓,哀求員警不要開單,員警隨即前往老翁家中查看,發現老翁所言非假,平時靠拾荒度日,鄰居也證實老翁經濟狀況困難,讓員警心軟沒有開單。
然而,洪員於同年4月5日攔查一輛違規闖紅燈左轉的自小客車,使用的舉發單恰好就是原先要對拾荒老翁用的那張,自小客駕駛發現罰單有重複填寫痕跡,向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才讓事情曝光,洪員也被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起訴。
洪員在一審中主張,當時老翁拜託不要開單時,他還擔心沒掛牌的機車可能是贓物,不過後來獲得老翁鄰居證實,且老翁家中經濟狀況確實不好,平時得靠拾取廢棄農作物度日,再挨罰恐怕會影響生活。台中地院一審判洪員無罪,但檢方認為老翁是無照駕駛,員警並無擅自裁量的空間,因此決定上訴,不過台中高分院於6月中旬二審,裁定駁回檢方上訴,維持洪員無罪判決,全案定讞。
另外,這名因收回罰單吃官司的員警,在案件起訴後到一審宣判期間,遭台中市警察局停職停薪,一審獲判無罪後已依規定復職,員警也有拿回停職期間每個月的薪水,權益沒有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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