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懷宗被指控從2008年到2020年之間與辦公室主任陳玉臺,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補助費333萬5835元,被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他也坦承犯行,但辯稱這些費用都用在選民服務上。士林地院6月15日宣判,依共同犯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4罪,將潘懷宗與辦公室主任各處1年11月,應執行2年,緩刑5年,支付公庫50萬。
潘懷宗對此發出聲明表示,對於助理費案件一審宣判,我並未將助理費挪作個人私用,褫奪公權雖然讓我無法參選,但因為個人身體因素本來就無意再繼續參選,專心養病。另為避免訴訟攏長,所以也放棄上訴,這幾天辦公室和服務處也陸續打包整理當中。謝謝大家的關心,祝大家一切順利身體健康。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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