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判決書指出兩人在100年1月結婚,並一起住在婆婆名下的房子,丈夫工作狀況不定,婚後兩人分開個人日常生活開銷,而家中共同生活費用部分,丈夫常以工作不穩定或需存錢操作股票都沒支付,甚至要求女子向婆婆拿取三餐食材,或至學校、圖書館裝取飲用水,家中不能開日光燈,下雨天須接雨水沖洗馬桶,夏天不能開冷氣或電扇,出門除搭免費公車外,只能騎乘腳踏車上下班等,女子過著超嚴苛的節儉生活。
女子認為與丈夫的觀念差太多,所以想離婚,沒想到丈夫竟要她付100萬元才願意離婚,在雙方爭吵後,女子也回娘家,丈夫從此沒跟她連絡,也不願意協商2人之間的婚姻狀況,有一次女子在路上巧遇丈夫,但丈夫卻當她是陌生人,轉頭就離開。女子認為兩人的婚姻狀況形同陌路,請求法院判准離婚。
台中地院審結,認為兩人婚後因經濟觀念及生活方式不同,婚姻已逐漸淡薄,且分居至今已近2年左右,男子甚至視女子為陌生人。此外,丈夫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也沒提出任何書狀說明,雙方已無任何夫妻互動,僅存夫妻之名,所以此案歸責丈夫程度大,妻子請求離婚有理由准許。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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