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警械使用條例》三讀通過! 警察4緊急情況可直接開槍
《警械使用條例》三讀通過。(圖/民視新聞)

即時中心/陳思妤報導

台南殺警案震驚全台,立法院昨召開黨團協商討論「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達成共識,並在今(30)日由立法院長游錫堃敲槌三讀通過,明訂4緊急情況下警察可以直接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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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黨團協商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4條、增訂第10條之1、第11條,並補充立法說明1項,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立法院院會今下午完成三讀。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針對警械使用時機,其中4緊急情況可直接開槍,條文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包括,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若警械使用致人死亡或重症,條文修正後新增第10條之1,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調查小組對於警械使用妥適性之判斷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認知。

此外,立法說明指出,第一項明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得使用警棍、警刀或槍械之情形,鑒於條文屬原則性規範,並使警察人員面對實際狀況就使用警械具備一定之裁量空間,惟該條文係融合各項警械為一,倘若警察人員遇有該等情況,警察人員須經冗長思維程序,決定何種情狀使用何種警械,及其使用方式,易延誤判斷時機,可能造成不必要之傷亡。

說明並指,為使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遇有急迫情況時,能依法使用槍械,參酌「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槍械的基本原則」之特別條款規定,明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主觀上認為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特定行為或情狀,不即時制止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之時機,爰增訂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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