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塵爆全身燒傷!18歲少女「永久無法排汗」獲判賠397萬
2015年的八仙塵爆意外釀15死471傷的悲劇。(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社會中心/周希雯報導

2015年八仙樂園發生15死471傷的塵爆意外,主辦人呂忠吉被判刑5年定讞、目前正服刑中;其中受害者之一的薛姓少女案發時僅18歲,不只體表面積42%燒傷、還有23%皮膚還永久性喪失排汗功能,其家屬怒而向主辦活動的及負責人呂忠吉求償近200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今(19日)公布判決,呂忠吉和2公司需賠償薛女317萬9842元及懲罰性賠償金75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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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薛女與雙親主張,瑞博公司、玩色公司分別向八仙公司承租八仙樂園多個區域,並在2015年6月27日共同舉辦「彩色派對八仙水陸戰場」活動,然而八仙公司疏未注意在半封閉空間,還在擁有高溫燈具的現場噴灑大量色粉,已具備塵爆的風險。此外,當時相關人士明知活動區域未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雜項執照,也未通報交通部觀光局,逕自出租給瑞博公司,與瑞博公司、玩色公司共辦活動。

薛女指出,塵爆意外導致她有體表面積40%至49%之燒傷合併0%至9%三度燒傷、永久性無排汗功能之傷害,受有財產上損害277萬1880元、非財產上損害381萬5438元,扣除已領取之犯罪補償金131萬5438元,還有527萬1880元之損害;雙親也有5萬元非財產上損害。薛女與家屬主張,薛女和2公司購買活動門票,等同成立提供該活動服務之契約,但2公司並未做好防止危險發的生之措施,因此向請求瑞博公司、玩色公司共同賠償,並加計遲延利息。

八仙塵爆全身燒傷!18歲少女「永久無法排汗」…獲判賠397萬
薛女與雙親主張,八仙公司疏未注意在半封閉空間,還在擁有高溫燈具的現場噴灑大量色粉,已具備塵爆的風險。(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玩色公司、瑞博公司共同舉辦活動,所提供的服務未符合當時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所以應依消保法第7條負連帶賠償之責;而呂忠吉作為2公司的負責人、活動現場總指揮,也應依公司法規定負賠償責任。不過法院認為,八仙公司只是出租場地,與塵爆事故之發生並無因果關係,負責人陳柏廷、總經理陳慧穎也不是活動主辦人,因此八仙公司不需負賠償責任。

判決指出,薛女向呂忠吉、2公司及相關人等,連帶求償醫療、勞動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共1017萬餘元,薛女父母各求償200萬元。高院計算薛女醫療費、看護費與交通費等,扣除已自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受領的131萬5438元補償金,薛女還可請求317萬9842元;而薛父於醫院收到女兒病危通知,精神痛苦,因此可向玩色公司、瑞博公司、呂忠吉連帶求償精神慰撫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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