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開車到宜蘭大溪漁港買魚卻栽進海裡! 男提國賠法院這樣判
去年宜蘭大溪漁港舊港區內發生車輛落海意外,車主提起國賠。(圖/民視新聞)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去年12月一名林姓男子到宜蘭大溪漁港買魚,疑誤信導航指示往前開,卻不慎連人帶車掉進海裡,所幸林男自行爬出車窗,並被路過民眾見義勇為救起,但車已沉入海中。事後林男認為漁港管理單位沒有加裝鍊條、石墩等阻隔設施有過失,提起國家賠償共求償100萬元,不過一審認為林來過漁港3、4次,應該熟悉路況,加上未注意車前狀況應負8成過失責任,判賠6萬92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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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提告指出,當時大溪漁港管理機關未設置鍊條、石墩等物阻隔,導致他不慎開入海中車輛全毀並造成精神損失,主張含拖吊潛水工資9000元、同款二手車行情平均價33萬7000元、車內通訊設備7450元、音響設備2萬1000元、工具設備7萬600元等,合計45萬450元,加上掉入海中驚恐的精神賠償54萬9550元,共計向管理單位求償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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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當時駕車不慎駛入海中。(圖/民視新聞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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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自行爬出車窗並由路過民眾救起。(圖/民視新聞翻攝)


大溪漁港管理單位則主張,事發地點為漁港作業區,不是港內觀光區,為了顧及漁民搬運魚貨方便,並減少漁民上下船時被絆倒發生意外的可能,因此沒有加裝加裝鍊條及安全島,而這與全台大部分漁港作業區設置都相同。

管理單位並指出,事發後有放置可移動式的「阻車緣石」作為臨時因應,不過也有漁民反應緣石同樣造成上下船搬運魚貨的不方便,多次反應將「阻車緣石」撤除,《漁港法》等法令也並無要求必須放置阻車緣石,因此並無違法。

而事發地點其實有放置「漁事車輛進出、禁止停車」告示,管理單位認為林男行車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且大溪漁港開港數十年來很少在該處發生事故,主張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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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後現場有放置移動式阻車緣石。(圖/民視新聞)


宜蘭地院審理時曾到場履勘,判決指出大溪漁港分為第一港區(舊港)及第二港區(新港),事故地點雖然不在觀光人潮較多的新港,但還是有不少當地民眾或熟知港區設施的人(如本案林男)會為了購買漁貨而開車進入。

法院指出,「漁事車輛進出、禁止停車」的標誌,並沒有禁止一般車輛進出,而只是「禁止停車」,對於事故地點可能發生墜海事故危險也並無警示作用,此外管理單位也未提出事故發生前,在該路段有甚麼實際管制來控管非漁事車輛進出的措施,來防止事故發生,法院認為僅有禁止停車的標誌並不足以保障用路人安全,因此管理單位無法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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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區域內禁止告示。(圖/民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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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現場有禁止停車告示。(圖/民視新聞)


而雖然設置安全島、裝設鏈條或阻車緣石等,雖然可能妨礙漁民作業,不過並不代表管理單位不能設置「警示及遵行方向標誌或號誌」,警告往來人車,並指引正確行進方向,但事發當時並無類似標誌,因此法院認為漁港的設置管理有缺失。

不過法院認為林男並無法提出事證證明主張的通訊、音響、工具等設備當時確實在車上,只有廠商報價單而已,而精神賠償部分也沒有提出進一步證明,因此這部分管理單位不需要賠償。

此外,法院審理時林男自己承認有到大溪漁港3、4次,每3至4個月會來買漁一次,法院認為林男應該對港內的設施位置及路況相當清楚,而當天買完漁回程經過該路段時,卻沒有按照道路鋪設範圍右轉上濱海公路,也沒有目視確認路況反而聽信導航指示往前,導致本起意外。法院認為林男應自負80%的過失責任,大溪漁港則負擔20%責任,因此判賠6萬9200元,全案可上訴。

據了解,林男目前已提出上訴,漁業管理所長林芳民則表示尊重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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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管理所長林芳民今(10)日表示尊重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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