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民政司長呂清源說明完備候選人消極資格,曾犯國安三法及反滲透法相關規定之罪,有罪判決確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相關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曾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罪,經判10 年以上之刑確定,以及有賄選前科者不能登記參選。
另外有關政黨連坐部分,獲黨內提名參選人犯「搓圓仔湯」罪,政黨要受連帶處分,政黨推薦候選人加害其他獲政黨黨內提名參選人,政黨也要受連帶處分。公職選舉罰50萬元至500萬元,總統選舉罰500至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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