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行政庭長表示,蔡男及謝男姓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檢方聲請羈押,蔡謝2人矢口否認犯行,但羈押聲請書上所記載的犯罪事實已由同案其他被告證述明確,且有刑案現場照片可證,2人涉犯未經許可擁有衝鋒槍及子彈,同時涉犯刑法恐嚇危安罪,罪嫌重大。
台南地院指出,未經許可持有衝鋒槍罪嫌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蔡謝2人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審判程序的可能性甚高,且又否認犯行,有避重就輕、供詞反覆之嫌,2人所陳述顯與其他到案被告證詞歧異,而且本案仍有其他共犯在逃,法院認為蔡謝2人有相當理由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的嫌疑,因此裁定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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