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鍾東錦當選無效之訴 對手時力宋國鼎不排除參加訴訟
時代力量宋國鼎律師回應鍾東錦當選無效之訴。(圖/翻攝自宋國鼎臉書)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苗栗縣長當選人鍾東錦20日被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選舉對手時代力量宋國鼎律師昨(21)日在臉書上提8點回應,他表示若法院判決確定當選無效,鍾的剩餘任期超過2年以上,必須補選。宋國鼎表示,自己是與當選無效之訴「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會慎重考慮是否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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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苗栗縣長選舉結果,時代力量宋國鼎在5位候選人中排名第三,共取得3萬9347票,得票率(13.47%),落後無黨籍鍾東錦12萬603票(42.66%)、及民進黨籍徐定禎9萬1260票(31.24%),而宋國鼎的票數勝過國民黨提名的謝福弘3萬2026票(10.96%)

苗栗地檢署對包含鍾東錦在內4位等當選人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包含縣長鍾東錦、大湖鄉長、大湖村長、大湖鄉民代表等4人,是苗檢偵結首宗「四合一」現金賄選案件。

宋國鼎律師在臉書發表回應,他指出依現行法制,當選無效之訴屬於「民事訴訟」,且只有一、二審,沒有第三審。受理的一、二審法院分別要在6個月內審完,所以最終判決結果出爐最多只需1年時間。

宋國鼎表示,若法院最後判決當選無效確定,鍾東錦將被解職,剩餘任期超過2年以上,必須進行縣長補選。他也提到,本次由檢方對縣市首長層級的當選人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在過去非常罕見。

他指出,14年前苗栗也有過檢方向現任立委(國民黨籍李乙廷)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最後法院判當選無效確定,宋國鼎認為該案的法律見解值得參考。

該案法院判決認為,「若當選人或其競選工作組織、團隊對底下工作人員,未設定或未盡到足夠選任、監督機制,而任由底下工作人員對於選區內,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進行賄選,並造成選舉公平性之損害,實際上與當選人自己親為賄選行為,並無分別。」

該案法院指出,「否則,當選人一方面享受其工作人員假借捐助名義行賄之成果,另方面卻完全無庸對工作人員之行為負責」

宋國鼎認為,根據14年前苗栗的黨選無效案及新聞內容,本次陳姓男子是聯合競選辦公室主委,確實屬於競選團隊的成員或是工作人員。縱使鍾東錦陣營表示與該名男子無實際往來,但並不能迴避「選任或監督機制上不足,導致鍾東錦享受其行賄買票之成果」。

宋國鼎強調,民事訴訟法58條規定,就訴訟上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有參加訴訟的權利,他會慎重考慮是否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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