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癮君子注意!電子煙類商品將「全面禁止」 違者最高開罰5千萬元
電子煙類商品「全面禁止」,違者最高開罰5千萬。(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綜合報導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已於112年1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全面禁止包括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待總統公布後,將由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其中若有業者製造或輸入、廣告等行為,最高可處5千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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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健署表示,根據民國110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顯示,國中生、高中職生電子煙使用率分別由107年1.9%與3.4%上升至110年3.9%與8.8%,合併計算青少年電子煙使用率由107年2.7%上升至6.6%,短短3年時間快速倍增,修法通過前因現行法源不足,導致電子煙氾濫已對青少年形成嚴重的健康危機。

國健署指出,依修正通過之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禁止任何人製造、輸入、販賣(包括透過網路、實體店面及面交)、供應(提供他人使用)、展示或廣告(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各式電子煙之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相關罰則說明如下:

一、製造或輸入業者若有製造、輸入、廣告行為,處新臺幣1千萬元至5千萬元罰鍰;製造或輸入業者以外之人,若有製造、輸入行為,則處新臺幣5萬元至5百萬元罰鍰。

二、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如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處新臺幣40萬元至2百萬元罰鍰;製造業、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則處新臺幣20萬元至1百萬元罰鍰。

三、販賣、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處新臺幣20萬元至1百萬元罰鍰。

四、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處新臺幣1萬元至25萬元罰鍰。

五、使用類菸品者,處新臺幣2千元至1萬元罰鍰。

另外,自施行日起「販賣」及「使用」電子煙,都要受罰網路或實體店內展示或販賣電子煙或其組合元件之行為;平台業者或電商協助刊登(傳播)電子煙或其組合元件相關之資訊,都屬於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所禁止的行為。

國健署也於112年加強網路監測力道,並與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對違法產品及違法行為加強查處,呼籲民眾不使用、不購買,若發現違反菸害防制法之情形,可檢附具體事證,就近向所在地衛生局檢舉或以市內電話撥打菸害諮詢及檢舉服務免付費專線(0800-531531)予以檢舉,以守護自身及下一代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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