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聊就放火燒東西 忽略危險的後果難以想像!
(圖取自Pixabay圖庫)

昨天在新北市三重的一個回收站突然竄出大火,不僅導致回收站燒毀,甚至還波及到一旁的機車,而在警方調查後發現是兩名高中生所為,他們辯稱自己當時只是因為好玩所以才用打火機點燃紙杯後丟入回收站,沒想到會引發這麼嚴重的火災,造成這些損失,當然,這樣的行為其實已經涉及法律問題,因此這兩個孩子最後也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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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火災問題真的非常可怕,尤其最近又有因為掃墓而引發的大火造成傷亡,加上距離清明節剩下一個月的時間,關於公共場所的用火安全又再度引起大家重視,政府單位也不斷呼籲大家要注意用火安全,才不會造成難以挽回的災害,而像開頭提到的兩名少年,雖然是一時好玩,但他們的動作可以說是非常危險,幸好最後沒有造成嚴重傷亡,否則他們恐怕會因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不小的代價。

因為在刑法第173條就有規定,假如是放火燒燬有人居住的住宅或是有人在的建築物最高可是會有無期徒刑的刑責,若是失火燒毀,則是可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這兩者之間的差別在於是否為故意放火,假如是故意放火的行為,基本上刑責一定是更重的,畢竟是在有意識的情況下,明知道放火可能會造成難以挽回的後果,卻還故意為之,這樣的行為勢必得要受到更重的教訓。

基本上故意去點火就是會牽涉到公共危險的問題,畢竟火是很難去控制的,很可能會一發不可收拾,假如是對路邊的車輛、物品或是公園器材去做縱火,就會涉及到刑法第175條的規定,如果是故意放火去燒毀他人的物品,將會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期,就算只是一個小東西,但只要做出放火燒毀的行為,導致可能會有公共危險,最少都將可能面臨一年的刑責,這樣來看,可以說是非常嚴重的,因為火災這件事情有時候可能會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無論是對於人身安全或是民眾財產都可能造成相當程度的損害,因此以較為嚴重的刑責來規定,多少能夠去嚇阻一些不當行為的發生,當然,無論是什麼樣的情況,都不應該做出放火這種危險行為,這種行為不僅是害人害己,更可能造成無辜人士的生命財產損失,所以,在做出任何事前都應該好好想想,不要因為一時衝動或是無聊就做出讓你後悔莫及的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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