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出爐 林益世收6300萬關說恐遭貪污罪重判
前國民黨立委林益世與妻子彭愛佳。(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林益世被控在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有法律見解歧異,因此提案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最高法院大法庭今(2)日作出裁定,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關說、請託或施壓,是運用「職務或身分地位的影響力」,且形式上具公務活動性質,就是與職務有密切關連,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職務受賄罪的「職務上行為」。據了解,最快明日最高法院會依裁定見解出判決,林益世恐遭貪汙重判。

更多新聞: 快新聞/最高法院「大法庭」是什麼? 律師解析一次看

大法庭今日裁定並指出,民意代表代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假借職權圖利的規定,也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所稱的「違背法律」。

據了解,大法庭裁定出爐後,承審林益世案的最高法院刑事第7庭最快將於明(3)日就依見解作出判決;依實務慣例,最慢可能於下周三(8)、四(9)判決,依據裁定見解來看,林益世恐被依貪汙罪重判。

林益世被指控在立委任內,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新台幣6300萬元協助爭取爐渣契約;又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最高法院2018年8月底以判決理由不備等為由,將收賄6300萬元部分發回更審,僅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2年定讞。另外,林益世被控索賄8300萬元,連同洗錢部分,判決無罪定讞。

2021年6月9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宣判,合議庭認為林益世向中鋼或中聯等民營企業經營階層請託或施壓,並非立委法定職務權限,不構成公務員收賄罪中要求必須為「職務上之行為」,因此不構成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改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4年10月徒刑。

兩罪在「刑責輕重」方面有所差異,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刑法第122條)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併科200萬以下罰金;因而做出違背職務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徒刑,併科400萬以下罰金。

至於恐嚇得利罪(刑法第346條)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具公務員身分假借職務上權力或機會故意犯之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高檢署認為林益世行為,應構成公務員收賄罪而非恐嚇得利罪,日前上訴三審,由最高法院審理,承審庭認為本案有法律問題與先前見解歧異,提案大法庭,並於去年12月底進行言詞辯論後,今日作出裁定。

更多新聞: 快新聞/幫派分子朝盧照琴公司開5槍「警告意味濃厚」 嘉檢複訊後聲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