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今日裁定並指出,民意代表代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假借職權圖利的規定,也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所稱的「違背法律」。
據了解,大法庭裁定出爐後,承審林益世案的最高法院刑事第7庭最快將於明(3)日就依見解作出判決;依實務慣例,最慢可能於下周三(8)、四(9)判決,依據裁定見解來看,林益世恐被依貪汙罪重判。
林益世被指控在立委任內,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新台幣6300萬元協助爭取爐渣契約;又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最高法院2018年8月底以判決理由不備等為由,將收賄6300萬元部分發回更審,僅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2年定讞。另外,林益世被控索賄8300萬元,連同洗錢部分,判決無罪定讞。
2021年6月9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宣判,合議庭認為林益世向中鋼或中聯等民營企業經營階層請託或施壓,並非立委法定職務權限,不構成公務員收賄罪中要求必須為「職務上之行為」,因此不構成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改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4年10月徒刑。
兩罪在「刑責輕重」方面有所差異,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刑法第122條)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併科200萬以下罰金;因而做出違背職務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徒刑,併科400萬以下罰金。
至於恐嚇得利罪(刑法第346條)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具公務員身分假借職務上權力或機會故意犯之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高檢署認為林益世行為,應構成公務員收賄罪而非恐嚇得利罪,日前上訴三審,由最高法院審理,承審庭認為本案有法律問題與先前見解歧異,提案大法庭,並於去年12月底進行言詞辯論後,今日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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