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利用立委職務關說? 大法庭裁示「實質影響」恐重判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過去擔任立委期間,收受爐渣業者陳啟祥6300萬,涉嫌施壓中鋼取得爐渣合約,而針對林益世是否觸犯貪污罪,各審法官法律見解不一,如今大法庭做出裁示,認定民代「喬事」,若形式上具有公務性質,就是與職務有密切關連,即構成貪污,林益世恐怕會從目前的4年10個月,改為重判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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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13年前擔任立委期間,涉嫌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施壓中鋼幫忙取得爐渣合約,其中財產來源不明,林益世遭判兩年確定,日前假釋出獄,但針對貪污部分,當初算不算是利用立委職權身分,來進行關說,大法庭做出裁示,林益世未來,恐怕面臨重判。

林益世利用立委職務關說? 大法庭裁示「實質影響」恐重判

最高法院發言人徐昌錦說,「開會前的拜會,要求相關人到辦公室說明,出具便條或函件轉交承辦人,或者召開協調會,邀請行政機關說明,民意代表如以上開方式收受賄賂,即已觸犯職務上收受賄賂罪。」

大法庭裁示,只要是民代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關說、請託、施壓,「形式上具公務活動性質」就和民代職務「具有密切關連」,「即構成收賄罪」,換句話說就是採用「實質影響說」,而攤開林益世歷審過程,一審採的是「法定職權說」,認為「非」立委職務上行為,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只依公務員恐嚇得利「判5年6月」,但到了二審採的是「實質影響說」,「屬」立委職務上行為,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12年,到了更一審,法律見解又變為「法定職權說」,加上符合速審法減刑,依公務員恐嚇得利改判4年10月,而貪污中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頂多處5年加重1/2,刑度差很大。

律師陳君瑋說,「在一些舊的看法,它會認為是只有"法定職權說",也就是說我是立委,我的立委工作是什麼,我在國會立法審預算,只有這相關的東西,才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我狐假虎威明明這不是我的權利,我卻說這是我可以做的,這時候我們就會用,"公務員恐嚇得利"(罪)。」

林益世利用立委職務關說? 大法庭裁示「實質影響」恐重判

大法庭統一見解,簡單來說,未來只要民代關說,不論是不是職務上行為,幾乎都可以認定貪污重罪,還在審理中的立委收賄案,恐怕影響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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