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女為無照男友「頂替肇逃」 遭起訴急喊「我沒想那麼多」下場出爐
應姓女子因檢方起訴程序不完備,或判公訴不受理確定。(示意圖/Pexels素材庫提供)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新北市一名應姓女子,前年替沒有駕照但開車載她並與人發生擦撞的林姓男友,頂替肇事逃逸罪名,向警方謊稱「車是她開的」,到地檢署偵訊時才坦承有說謊,並稱「我沒有想那麼多就跟警察說是我開的。」被檢方起訴。但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檢方得知應女涉犯頂替罪時,未完整踐行告知她所有罪名及應有基本權利程序,因此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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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起訴指出,應姓女子與林姓男子為男女朋友,林男從未考領自用小客車駕照,2021年1月29日晚間6時許,卻開車載著應女從新北市中和要往板橋,行經中正路與員山路口時,因貿然切換至右側車道,不慎擦撞到後方來不及煞車的來車,造成後車駕駛車損及左肩挫傷,車主因而提告。

判決書指出,警方通知應女、林男到分局作筆錄時,應女明知道實際開車的是男友,卻基於頂替犯意,向承辦員警謊稱開車的是她,後續到檢察官偵查階段,應女才向檢方承認「當天不是我開車,是我男友開的,因為男友說他沒有駕照。」並表示會企圖說謊頂替是「我沒有想那麼多就跟警察說是我開的。」檢方詢問她是否承認涉犯冒名頂替罪一事,應女也回答「是」。

後續檢方將案件送調解而報結,車禍雙方調解成立後,檢方再以應女肇事逃逸、過失傷害部分列為被告,分調查案偵查並傳喚受害車主作筆錄,並就同一案號,對應姓女子涉犯頂替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同時對於肇逃、過失傷害部分作出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檢方偵辦時程序並不完備,當時發現應女涉犯頂替罪時,依法要向她進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權利告知,包含涉犯「所有」罪名、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陳述、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證據等。

法院認為,檢方除了原本已知的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罪名外,還要增列「頂替罪」讓應女知悉自己被指控的完整罪名,以及基本訴訟權利。而檢方程序不完備,也讓應女身為國民應有訴訟權利毫無行使機會,有被突襲起訴的情形,也違背起訴規定,因此判決公訴不受理。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認為根據訊問內容已可讓應女知曉如何供述、答辯,及將涉犯頂替罪,檢方認為這已「實質上」踐行告知被告所涉犯所有罪名程序,不以筆錄上須特別諭知、明白記載「告知」2字為必要。

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綜觀全部案卷資料,檢方就應女涉犯頂替罪從未簽分案號,或有任何立案偵查的表述,也並非是檢察機關內部行政有違失所導致,縱然有行政違失或案件管考違反,也並非是法院認定違反起訴程序所著重的範疇。

高院認為,檢方詢問應女是否承認頂替,應女回答「是」之後,不但未變更起訴罪名,也未增加或告知罪名,且距離偵訊後相隔「4個月」才突襲提起公訴並聲請簡易處刑判決,合議庭認為這無異於剝奪應女基本訴訟權利,使她無從行使訴訟防禦權,也違反兩公約施行法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的意旨,日前駁回檢方上訴,仍判決公訴不受理,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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