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顧懷孕女法警申請!法警長執意排她夜班 北高行認定構成性平法歧視
北高行認定地檢署原決議並無違誤,判戴姓法警長敗訴。(示意圖/Pexels素材庫提供)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任職於北部某地檢署的戴姓法警長,因指派有申請並經核准免值夜班的懷孕女法警(A女)值夜班,也未將與A女有性騷擾官司的B男法警區隔,讓2人一起值夜班,被地檢署決議構成性平法的懷孕歧視,及勤務安排造成敵意工作環境,戴男不服狀告地檢署,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認定地檢署原處分並無違誤,判他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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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行判決指出,女法警先前因確診妊娠8週且有先兆性流產症狀,2017年2月間,她檢附診斷證明並提出職務報告,申請於懷孕期間免值夜班、專案增派並轉服內勤等,戴姓法警簽擬同意用印後上陳地檢署,由檢察長批示「核可」。但戴男卻未調整A女同年3月7日、9日2天的夜班,導致A女在懷孕情形下在上述2天值夜班到隔日清晨。

判決另外指出,戴姓法警長明知道有另位B法警與A女有性騷擾申訴官司纏訟中,卻沒有採取適當的預防保護措施,仍排定2人同班值勤,對A女造成敵意性及冒犯性的工作環境,A女後續更出現身體不適、母體極大負荷、身心狀況不穩等情形。A女以戴男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為由,提起申訴。

原本地檢署調查小組第1次審議,戴男遭申訴事件不成立,A女不服,提起復審,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受理後,將原決定撤銷,命地檢署另為適法處分。

地檢署第2次申調小組重新審議後,經決議A女申訴戴男的懷孕歧視,及勤務安排造成敵意工作環境均成立。戴男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後指出,戴姓法警長欠缺性別意識,未慮及女性因懷孕所產生的生理特質,而即時調整勤務需求,且A女與B男同班值勤,雖然勤務內容及處所不同,但在空間上或業務上,並非毫無聯繫或接觸的可能。

此外法院強調,戴男明知A女有對B男提出性騷擾申訴,雙方關係緊張,已不適合共同執行職務,卻未善盡迴避排班權責,2017年9月28日下午甚至還將A女與B男安排在緊鄰空間下值勤,導致A女必須遭受與B男緊鄰值勤的心理刺激,甚至出現情緒低落、意圖輕生等反應。

據A女證詞指出,當天看到勤務表排她和B男在隔壁,當下覺得嚴重被冒犯、警長明知道性騷擾事件還這樣排,是否故意整她等等。

北高行最後認定,戴男身為主管,未落實對A女採取預防及保護措施,保護她不受性騷擾之威脅,依一般合理第三人的標準,應足以感受到敵意或覺得被冒犯,且A女也主觀表達對法警長所造成敵意工作環境,致使她身心崩潰的看法,因此地檢署關於違反性平法的原處分決議並無違誤,判決戴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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