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重障申請個人助理服務僅獲准每月60小時 玉姐告贏新北市社會局
法院判定新北市社會局程序及裁量違法,撤銷原處分。(圖/翻攝自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臉書)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重度障礙者玉姐(化名)2020年向新北市社會局申請每日24小時、每月共774小時(扣除例假日)的個人助理服務,但社會局僅核定每月60小時數,玉姐不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日宣判,認定新北社會局未依規定評估障礙者需求,共擬自立生活計畫,已屬違法,因此撤銷原處分,判玉姐勝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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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指出,玉姐是一名20年來獨居低收的重度障礙者,平時生活大小事需要有人協助,政府目前提供「居家照顧」及「個人助理」服務,前者為每日7小時,協助簡單生活事項,但會輪班,上午和下午可能是不同照服員。且居家照顧有項目限制,如洗澡、打掃、備餐等,都有排定固定時間,較機械化也缺乏人性化。

至於「個人助理」較能依障礙者個人需求進行連貫照顧,但玉姐只獲得社會局每月核定60小時,換算下來1天只有2小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認為,現行制度遠不及於障礙者身為人所需要的基本生理時數,且鄰近的日本、韓國已有提供每日24小時的個人助理服務,台灣應該跟進。2021年玉姐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提起行政訴訟,希望能就原本每月60小時外,再補足核定684小時,達成每日24小時的個人助理照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我國《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中規定,「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應依需求評估結果,由身心障礙者及同儕支持員共同擬訂自立生活計畫,建立自主生活方式,協助實現所需各項人力,並依其需求提供24小時服務」,這也是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一般性意見》、國家報告審查意見等意旨,

北高行強調,「依其需求提供24小時服務」,解釋上應以身心障礙者具體需要為依歸,相關機關並非得徑自規定「每月提供若干小時的服務上限」。並指出,新北社會局2020至2021年辦理自立服務補助計畫時,自行規定個人助理服務時數上限,已經牴觸母法規定。

程序部分,新北社會局未依規定評估、籌組專業團隊確認評估結果、並與障礙者玉姐共擬自立生活計畫,未遵從正當法律程序,已屬違法。

法院進一步說明,新北市社會局僅考量2020年補助計畫預算規模,便核定每月60小時,否准其餘時數申請,顯然未依規定及意見意旨,以障礙者為主體,尊重玉姐本身意願與偏好,盤整、協調各機關所能提供的福利資源,評估擴大個人助理的可能性,也未與玉姐進行對話、彼此協商調整。

法院認為,除非造成新北市社會局過大負擔(此點應由社會局舉證),否則個人助理必須依玉姐的個別化標準,就各面向衡酌、滿足其生活所需。而社會局未就上述情形做出適法裁量,亦屬於「裁量怠惰違法」。

北高行今日判決,就違法部分,撤銷新北市社會局原核准60小時處分,另為合法裁量;但就玉姐請求增補684小時部分,並未達全部有理由程度,因此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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